通水许可〔2010〕02号
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关于实施区域供水支管穿河工程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如皋市水务局审核意见,现作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所报管道穿河方案。同意你公司分别实施区域供水支管穿越焦港如皋市搬经镇段、常青镇段、江安镇段工程,其中:
管道穿越焦港搬经镇段位于搬经水厂南侧500米处,采用D530*14钢管,管道长284.945米,左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6.5米(国家85高程,下同),河床中心线处管道中心高程为-6.6米,右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3.5米;
管道穿越焦港常青镇段位于宁通公路北侧700米处,采用D426*12钢管,管道长262.1米,左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3.8米,河床中心线处管道中心高程为-6.84米,右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3.8米;
管道穿越焦港江安镇段位于皋高线与焦港河交叉口,采用D530*12钢管,管道长234.92米,左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2.22米,河床中心线处管道中心高程为-6.9米,右岸入土点管道中心高程为2.33米。
二、管道穿越河道采用微控定向钻敷管工艺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护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工程完工后需在河道两侧河口线位置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工程施工质量由你公司自行负责。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规费;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严格按照国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完工后报我局验收。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属临时性质,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涉及河道拓宽、疏浚等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请如皋市水务局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工程施工放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施工,确保审批意见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