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如皋市个体经营户刘汝林申请占用如海运河岸线新建码头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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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0-02-01 9:40:58 字体:[ 大 中 小 ] | |
通水许可〔2010〕06号
刘汝林:
你提出的关于占用如海运河岸线新建码头工程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如皋市水务局审核意见,现作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占用如海运河如皋市袁桥镇袁桥村15组段东岸(皋袁大桥南148米处)81.96米岸线新建码头工程,设8吨吊机基础1座。
二、基本同意所报占用岸线方案,码头工程前沿距河道中心线不得小于70米,压顶高程为4.5米(废黄河高程),工程建设不得缩小河床原过水断面,同时必须做好码头两端与河坡连接处的防护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工程设计及施工质量由你自行负责。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规费;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严格按照国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完工后报我局验收。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属临时性质,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涉及河道拓宽、疏浚等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请如皋市水务局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工程施工放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施工,保持工程前沿顺直,确保审批意见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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