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江苏龙源海上风电项目筹建处申请占用如东沿海滩地作为临时施工用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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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0-03-22 14:02:35 字体:[ 大 中 小 ] | |
通水许可〔2010〕09号
江苏龙源海上风电项目筹建处:
你处提出的关于申请占用如东沿海滩地作为临时施工用地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如东县水务局审核意见,现作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处占用如东县掘苴新闸下游2664米处堤内长119米,宽33.5米,计3986.5平方米滩地(我局“通水许可〔2009〕42号”批复临时码头处堤内滩地,具体位置如图所报)作为临时施工用地,占用时间为1年6个月。
二、占用滩地仅限你处用于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堆放、加工及搭建施工人员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所用。工程建设不得损坏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同时必须保持防汛通道的畅通。
三、工程开工前,你处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规费;工程占用期间你处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严格按照国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结束后,你处应自行拆除占用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恢复原貌,报我局验收。拟建工程占用滩地属临时性质,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建设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请如东县水务局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工程施工放样工作,确保审批意见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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