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水许可〔2010〕31号
南通大冈船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关于申请新建码头工程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和通州区水利局审核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现作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九圩港河口上游侧新建800吨级(水工结构兼顾1000吨级)码头工程。
二、基本同意所报工程建设方案,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平面尺寸为186米×20米,码头面高程5.5米(国家85高程),引桥设计长125米,宽8米。引桥与江堤采用斜坡连接,坡比0.46%,引桥与主江堤衔接处设置防汛钢闸门。码头控制坐标为:
A:X=3546527.49 /Y=569198.678(1954北京坐标系,下同)、
B:X=3546547.458/Y=569198.807、
C:X=3546541.578/Y=569387.139、
D:X=3546521.595/Y=569386.523。
工程施工质量由你公司自行负责。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堤防占用手续,缴纳相关规费;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国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积极配合南通市九圩港闸管理所做好水闸引、排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工程区域前沿水下地形的监测,如有变化及时处理;工程完工后报我局验收。
四、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涉及河道拓宽、疏浚等国家水利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请通州区水利局加强现场监管,做好工程施工放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施工,确保审批意见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