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如东县堤防管理所申请占用如东县豫东海堤堤外滩地实施生态养殖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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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0-07-07 15:25:38 字体:[ 大 中 小 ] | |
通水许可〔2010〕32号
如东县堤防管理所:
你所提出的关于占用如东县豫东海堤堤外滩地实施生态养殖项目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如东县水务局审核意见,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所占用如东县豫东海堤堤外滩地实施生态养殖项目,占用滩地长约为8000米,控制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X=3584276.557/Y=631030.370、X=3578680.688/Y=633280.415,宽度为堤脚以外200米。项目实施不得损坏堤防、挡浪墙等水利工程设施,同时必须确保防汛通道畅通。
二、项目实施前,岸线占用单位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堤防占用手续;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严格按照国家《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完工后报我局验收。拟实施项目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属临时性质,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涉及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恢复滩地原貌。项目实施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请如东县水务局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审批意见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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